【案件背景】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根据相关规定,享有5天的年休假。日前,我向公司提交了休年休假的申请。不料,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在年初就已经对全体员工休年休假的时间进行过统筹排定,我突然单方要求改变时间,无疑不利于工作安排,更何况公司目前正处于经营旺季,如果让我休假也必定会影响公司业绩。虽然我一再以已经向旅游公司缴纳了费用、自己有权决定何时休假等为由抗辩,可公司就是不予准许。请问:员工什么时间休年休假,究竟由谁说了算?
【专家分析】
对于员工什么时间休年休假该由谁决定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即应当区别对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其中,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二是年休假的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即就员工休年休假时间的确定,应当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统筹安排的自主管理权,但也必须考虑职工的意愿和想法;员工也不能过度强调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而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于不顾。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但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则必须经过职工同意,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该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本案中,在公司已经对全体员工休年休假的时间进行过统筹排定,且目前正处于公司经营旺季,让你休年休假会给公司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你固执己见,明显属于过度强调自身权利,公司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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