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前终止的工伤休假工资期,只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地方性法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即因工伤而停工治疗的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息的期间,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为依据,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劳动部门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限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者身体状况不好的,因不利于伤者康复不能复工,法律也不支持。医疗机构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停业假工资期限未满,但伤势已痊愈的,可以上班,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只支付工资
有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间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他们的工作单位应该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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