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未女士进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年11月后,未女士因怀孕断断续续请假,被公司少发或不发工资。
去年4月16日,未女士竟然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对此,未女士申请了仲裁,得到了公司支付未女士病假工资546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和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的裁决。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诉称,未女士于2006年11月28日起未到单位上班,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交任何说明,未女士作为人事管理人员,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严重违纪,故公司有权决定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未女士称,2006年11月,自己怀孕后病休在家。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2006年11月2日,未女士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怀孕,医院建议其休息。诉讼中,未女士提供了病情证明单及病史资料等证据,并表示,在病假期间因行动不便均以电话形式向公司请假。而公司认为,未女士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违纪。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未女士于2006年11月2日经诊断怀孕,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开具退工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规定。现未女士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未女士存在旷工违纪,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加以佐证,且该期间未女士系病假,并非旷工,故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与未女士的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因未女士存在病假事实,故公司应支付未女士病期间的病假工资。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林宇丹杨克元
《工人日报》
全文7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