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对于超时加班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后延长工作时间称之为加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称之为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加点每天的上限是3小时,而加班加点累计一个月不能超过36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者遇见超过法定标准的加班加点,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他们介入调查。查证属实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在处罚的基础上,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加班加点,公司仍然要依法结算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相比标准工时制有些区别。标准工时制是按照天和周来确定工时上限的。而综合工时制是按照综合计算周期来统计的。比如,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是以500小时为依据,判断是否存在加班的。超过500小时,就属于加班。这样,企业可以在季度内根据业务的忙闲灵活排班。
虽然综合工时制在统计工时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它同样存在加班小时的上限要求。《劳动法》的规定在这里仍然有效。通常来说,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综合工时制时,就会在批复上提醒用人单位,即使综合工时,也不能把员工往死里用,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1小时。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公司必须遵守。
二、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付加班费怎么办?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也会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吗?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1)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3)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4)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
(5)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6)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7)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9)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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