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考落榜生小刘到沂水县某机械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刘刚刚走出校门不久,身单力薄又无技术,虽然几经调整工作岗位,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半年后,厂方提出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小刘离厂时,发现一同解除合同的老职工有经济补偿金,遂提出质询:“为什么不给我补偿金”厂方的答复是:“你不胜任工作,且工作未满1年,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那么,小刘到底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分析: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26、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第26条就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第2款也明确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小刘虽然不胜任工作,工作时间不满1年,但在被单位开除后,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享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小刘的举报后,责令机械厂支付小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n(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n(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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