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甚至很多律师都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应该由企业来举证,这是一个很荒谬的观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确认了企业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细节,企业并不负有全部的举证责任。比如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企业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既然是员工申诉,员工首先就要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然后才能轮得到企业可能性的反举证。
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导致员工申诉无门。其实在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要想取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是有很多方式的,比如:
1、社会保险记录
想办法让企业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比如工资条,再比如工资卡的银行记录,这也是一个很有利的证据。
3、胸卡、门禁卡
这种证据的证明效力较弱。
4、房贷收入证明
无论你在职时是否真正买房,都可以找企业开一个这样的证明出来,备用,最起码可以用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5、考勤卡
这个最好取原件,而且原件中能够显示公司的痕迹,比如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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