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如下:
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通常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37条《合同法》规定,雇员在成为正式雇员后提前30天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即可办理辞职手续,无经济补偿。2.如果雇主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有违约,员工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4.劳动者未提前30天辞职,且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员工直接提交辞职信并离开。此时,员工违反法律,给雇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招聘员工所产生的费用,雇主可以要求其承担。5.雇主和员工在没有任何法律原因或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员工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补偿,即:,每个工作年度支付2个月的工资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称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无过错,但雇主可因特定情况终止劳动合同
(1)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二)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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