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时间:2023-04-13 15:22:26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涉及有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产的;

(2)有害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改的;

(3)未经审查同意擅自生产、引进或使用新的化学物品的;

(4)不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违反规定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5)发生急救性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病造成重大影响的。

2、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和职业病防治监督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有害作业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各职业病诊断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在职业病诊断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见:关于《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批复(豫人常[1998]48号)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5日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的通知(豫卫监[1999]38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6日

全文7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职业病 最新知识
针对对违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对违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