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但是,实践中有时存在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为适应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同层面的需要,适应灵活多样的合同形式,《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