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
时间:2023-05-07 15:23:39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理解: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取劳动意见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争议案件,明确双方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应遵循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

所谓当事人方便,是指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法的目标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也是本法立法应遵循的标准。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应基于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便利和降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成本的原则,即所谓的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一方面根据当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另一方面,它要求司法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平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过程中,虽然直接解决了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确保仲裁权的公平有效运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与各级行政区划并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同时管辖多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管辖一个县或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要求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必须同时划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在这个前提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权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

根据本条第2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只要争议方的雇主所在地或争议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处的雇主所在地通常指雇主的注册地。如果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正常营业地不一致,则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的正常营业地

在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重合。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仅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与仲裁活动,还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案件提供便利;此外,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衔接点,为确定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本法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解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产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可以看出,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特殊的区域管辖,不实行级管辖或协议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权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联系点确定的管辖权。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衔接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一个特殊的区域管辖权。同时,本法不允许当事人约定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不同,允许双方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在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应该成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这必然导致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一级管辖权问题。各级管辖划分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各地普遍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一些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省级企业和市级企业,以确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该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这主要体现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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