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夫妇收养南充女婴,收养人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05 18:42:00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5月12日,尼-克·伦格斯离开成都前,仍念念不忘帮何-娇寻找亲生父母的事情,“我希望能早日听到好消息。”

作为省内高校首位获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学者,尼-克每年都到成都理工大学工作几个月。这次来四川,除了科研和教学,他还有一个特殊的任务——帮助好朋友索*顿夫妇12岁的养女何-娇(HeJiao)寻找在四川的亲生父母。

何-娇下个月就要满12岁了,目前随养父母住在荷兰南部城市蒂尔堡(Tilbrg),但她的出生地在四川南充。

尼-克和范*梅提供的信息显示,2004年6月10日,有人在南充人民南路滨江大道绿化带里发现了一名健康的女婴。市民报警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东南派出所民警出警,试图查找其亲生父母,未果。警方出具的资料信息显示,何-娇是一名叫刘-伟的市民在滨江大道绿化带发现的。女婴身上仅包了一件衣服,没有任何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据。派出所请来医生检查,女婴身长51厘米,体重2.6公斤,营养情况较差,但哭声特别洪亮。医生推断,女婴出生只有4天。派出所将她送入南充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抚养。

5月13日,南充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业务科长焦-静确认了上述信息的真实性。

焦-静回忆说:“这个女娃娃送进来时,我还有印象,连名字都是我们取的,因为她长得乖,白白净净的,就取小名‘娇娇’,在嘉陵江边发现的,就取了个‘何’姓,后来报给派出所上户的名字就是‘何-娇’。”福利院以老人和较大的孩子为主,护理刚出生的小何-娇,护工们实在有心无力。养了十多天后,福利院把何-娇送到南充市一市民家寄养。

几经周折,民情热线记者找到了何-娇寄养过的这个家庭。

今年50岁的女主人弋*琼告诉记者,当时她丈夫在做护工,她没有工作,自己的孩子十多岁了,于是就在福利院报了名,表示愿意帮助养育婴儿。2004年6月,福利院将何-娇送来了,每个月还有几百元的生活费。

弋*琼回忆,何-娇小时候很安静,很少哭,但哭开了声音特别洪亮。小姑娘长得乖,抱出去经常被邻居逗,大家都喜欢她。一年多以后,何-娇被一对荷兰夫妇收养。

【女儿的心愿】

“当年他们肯定遭遇很大困难,我想知道发生了什么”

5月11日,民情热线记者拿到索*顿夫妇的独家授权书。随授权书一起寄来的,还有何-娇的几张照片、出生公证书、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照片中,**黑发,笑容甜美。和她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

索*顿先生是专业音乐人,擅长钢琴和指挥,夫人是蒂尔堡市一名中学音乐老师。夫妇俩没有生孩子,但先后从中国收养了两名女婴,此外还抚养了一名摩洛哥女孩。

也许是受养父母的影响,何-娇自小就很喜欢音乐。她曾在联合国的一部宣传片中献唱,为此她还曾被荷兰国家电视台专访过。

直到今天,何-娇的名字依然是HeJiao(中文的拼音),索*顿夫妇总是亲昵地喊她“Jiao”。索*顿先生说,他们从未隐瞒何-娇的身世。何-娇其实很早就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也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在中国,但自小就生活在荷兰的她,已经是一个地道的荷兰女孩了。随着年龄增长,何-娇对自己身世越发好奇。大概在今年中国春节前后,何-娇突然告诉养父母,想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当年他们肯定遭遇很大的困难,我想知道发生了什么。”

“我们想帮她完成这个愿望。”索*顿先生说,很多被收养的孩子长大后,都会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等得越久,找到的可能性就越小,中国太大,发展、变化都很快。”

为了寻亲,何-娇开始学习中文,“若能找到亲生父母,我想回中国看看他们,还想用中文问一下,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法律解读】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而对于子女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不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许收养,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此外,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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