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人的条件证明是什么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三)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三、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五)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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