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以内的部分,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 企业可以将其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企业可以将其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企 业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如 何 结 转 扣 除 ?
企业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 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包括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2.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4.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5. 具体政策可以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企业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可以将其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具体政策规定如下:1.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包括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2.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包括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4.具体政策可以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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