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行政单位可以接受企业捐赠吗
行政单位合法条件下,可以接受企业捐赠。相关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虽然法律未禁止政府部门接受捐赠,但政府无论做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是政府行为的边界。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部门可以接受捐赠的情况下,不建议行政单位接受捐赠。无论捐赠者的动机如何,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和有关官员们,不能不看到,这都会带来公权滥用和公权私用的嫌疑。这也将最终损害权力部门公正的权威形象,伤害社会公平。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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