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0年9月将外购的一批衣物,通过当地市人民政府捐赠给舟曲灾区。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这部分捐赠的物品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因此,上述公司对灾区的捐赠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