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合同是否违反了民主协议原则
时间:2023-05-07 11:12:42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

一个村组(以下简称“村组”)的前领导余健,在2003年1月1日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15亩果园承包给了余宝。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0年(即有效期至2012年12月底),合同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合同签订后,于宝精心管理,为每一株果树施肥,充分利用土地,开展多元化经营,并邀请县水果研究所技术人员指导。这种水果每年都有丰收。除了交上当年的合同费外,他还有每年2万多元的净收入。看到玉宝今年水果丰收,村民们纷纷议论。他们都向现任村组组长余强(自2003年2月5日起担任村组组长)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村民们在11月1日召开会议后,同意从明年起终止上述合同。以村民小组的名义书面通知了余宝。于宝声称“除非我死了,否则我想终止合同。”因此,村民小组起诉法院,理由是合同签订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这违反了民主协议的原则,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意见。一是合同无效。原因是原村组组长余健未召开村民会议就将15亩果园承包给了余宝。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此,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二是村组未能及时依法起诉,失去了胜诉权。合同被视为有效,法院应决定驳回村组的索赔

“评估”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并认为村组仅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失去了赢得诉讼的权利,并应判决驳回村组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

1。如果村民小组失去了主张公民权利的有效期,则该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虽然原村组组长余健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村组拥有的15亩果园承包给了余宝,该村组违反了中国《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从裕宝承包经营中获得了大量利润,明显产生了经济效益,仅在快到两年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提起的案件,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有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实际投入大量资金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原告确认合同无效或终止合同的请求。但是,合同的有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适当调整。“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当原村组组长余健没有按照民主协议的原则行事时,他应该知道如何及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相冲突,他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为时已晚,民事权利主张的有效期已经丧失。

2.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t:第一,有一定的期限,即不超过一年;第二,如果不超过一年,但承包商实际投入了大量资金,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终止合同的原始请求不受支持另一方面,民主协商原则尊重各方意愿,维护合同管理关系的稳定,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现任村组组长余强在余宝15亩orch的合同诉讼中此外,虽然村民们谈到了余宝承包的果园,但他们没有及时寻求法律救济,以保护全体村民的经济利益。然而,近两年后,当他们看到承包商余宝每年都有不错的经济收入时,他们代表村组向法院上诉确认该合同无效,此时村组的上诉失去了胜诉的权利,因此,法院依法裁定村组的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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