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根据我国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寒假、暑假的假期天数已超过年休假的天数,且寒假、暑假期间教师是有基本工资保障,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确因工作需要,教师享受的寒假、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补足年休假天数,没有安排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年休假的工资参照正常上班时的工资,与正常上班时的工资相同。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及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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