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登记证需要交费吗
房屋预告登记费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其收费标准是:
1、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二、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
三、预告登记是否必须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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