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小区被盗业主起诉物业获赔偿金
时间:2023-02-18 15:52:03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报讯(记者张冠军通讯员林春容王玉静)厦门集美某小区业主小年(化名)停在小区专用车位上的汽车丢失,让他感到气愤的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岗离自己车位非常近,而且从调取的监控录像看,车辆被盗时防盗警报灯一直闪烁。小年认为物业公司对车辆被盗负有责任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小年是在物业公司的统一安排下抽签分配到专用车位,并且每个月缴纳相应的管理费。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小年如常将车停放在专用车位上,但第二天早上车辆却不见了。值得注意的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岗离小年车位很近,且小年要求物业调取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后,发现被盗时车的防盗警报灯一直闪烁,在这样的情况下,未有物业保安出现及时制止。

3月24日,小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保险未能理赔的剩余损失1万余元。集美区法院立案庭接到这起案件后,将案件委托给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驻集美法院工作室的调解律师进行调解。物业公司虽然承认自己管理上有不到位的地方,但对过高的赔偿数额无法接受。在调解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6500元的赔偿金额,解决了这起纠纷。

集美区法院表示,2010年集美区法院共受理280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迄今也已受理92件,但这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几乎都由物业公司提起,依据也均为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像这样由业主个人主动提起的物业维权案件,在当地较为罕见。

法官提醒说,如果业主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动保存证据,并用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主张。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尽量与物业公司沟通,沟通不成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如果多数业主对物业管理都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厦门市新出台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只能通过业主大会进行,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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