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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三名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获赔

2024-05-22 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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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三名业主均系新乡市中医院家属区的住户。2003年5月6日,中医院与圆方物业订立“新乡市中医院家属区物业管理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圆方物业承包“中医院家属区物业管理,包括门卫、车辆、卫生三顶管理内容。其中约定:小区内存放所有车辆按物业管理收取费用。中医院提供自行车棚,停车场及住房一间,水、电费用由物业自理,所有车辆管理、收费均由物业自行支配。物业对在指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要认真看管,若出现丢失损坏,则由物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三名业主作为中医院家属区的住户,按电动自行车每月5元的标准向管理人员交纳看管费。2004年12月19日晚,三名业主的电动自行车在指定的停车棚内被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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