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要证明车辆是在车库或规定车位内被划坏,看双方有无保管合同关系以及停车场是否收取了保管费。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约定,业主在停车时将车辆钥匙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并按时交纳车辆保管费用,那么,双方之间肯定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并签订了相关保管合同以及收取了相应费用,车辆被刮物业公司是需要赔偿的。如果小区业主未将私家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或者车库里,而是随意将车停在小区过道上或者别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物业管理部门就不需要担责。
业主在小区内被杀家属状告物业公司赔偿
小东在居住的上庄家园小区内被杀,死者小东的父母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才导致命案发生,将北京兴建物业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76983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受理了此案。
原告于先生夫妇诉称,2004年8月5日,两原告与其独子小东(化名)入住上庄家园小区。被告兴建物业管理中心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约定,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小区的安全保卫,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以保障该小区业主的人身和各项财产的安全。
2007年5月10日晚8时,小东在小区内被人杀害。凶手郭某因与被告聘请的小区保安队指导员吕某发生感情纠葛,带一长刀到上庄家园找吕某挑衅,吕某明知对方有备而来,有人身危险,却没有采取任何保卫安全的措施,放任其行凶,导致小东受害。
原告认为,吕某身为该小区保安,置业主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而凶手之所以能持刀顺利进入该小区,并在追杀小东的过程中没有保安来制止,全因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在聘用保安人员方面存在严重过失,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小东在自己长期居住的小区内被故意伤害致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192458.5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40%,即76983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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