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为申请人,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不需要用人单位接收2、劳动仲裁委在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被告不接收传票玩失踪怎么办
经常会遇到,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地址及电话,被告为了躲避诉讼故意不接电话或故意不来领取传票的情况。人民法院遇到这样情况往往会告知原告,让原告想办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电话,否则,法院就驳回原告起诉。司法实践这样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到底驳回起诉合法吗?下面,我就针对这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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