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详细解释
时间:2023-07-08 09:00:25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医疗责任赔偿的范围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在就医过程中,如果是医疗器械过去造成的,受害人损伤的这个责任,一般是由医疗器械的生产商或者是医疗机构来承担责任,护士没有任何责任,而且是由于医疗机构一直不换新设备导致过期的生产商也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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