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通知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