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的形式调动劳动者;(三)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况。因此,劳务派谴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从就业之日起计算,不会因工作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被判刑军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如果服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话,那么剥夺政治期间是不计算工龄的。
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处理:
1、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3、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
4、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是《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险便字(1980)82号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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