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企业都认为旷工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旷工30天以上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008年1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许多企业将旷工几天以上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之一。律师认为,旷工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提供劳务;第二,没有理由;第三,未经雇主同意,企业是否可以使用考勤表作为员工旷工的证据?在许多情况下,企业通常使用考勤表(如签到记录)作为企业确定员工旷工或扣除工资的依据,造成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工人经常指出,雇主的考勤记录是由雇主单方面制作的,未经其签字确认,不能作为确定旷工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雇、摘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因员工旷工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旷工承担举证责任。许多雇主提交的考勤记录要么是自己单方面制作的,没有工人签字;或电子打卡记录。对于电子打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如果调查人员调查和收集计算机数据或音频、视频记录等视听材料,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材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确实难以提供原始承运人,可以提供副本。”因为雇主很难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来证明提供给法院的打卡记录与原始记录一致,法院很难将未经员工确认的考勤记录用作员工缺勤的证据
门禁卡记录是否可以视为考勤
门禁卡记录是员工进出公司的记录,这只是是否在公司工作的参考。具体的证据效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单凭门禁卡记录还不足以识别旷工。首先,门禁卡只是公司为防止员工以外的未经授权人员随意进出而采取的防盗安全措施之一,而不是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即使10名员工一起进出公司,也只有一张刷卡开门,因此其他9名员工将不会有刷卡记录。其次,如果员工的等级较高,则下属员工或下属出于礼貌为其上级刷卡是合理的。第三,如果公司以门禁卡作为考勤记录,并以此作为处罚员工旷工的依据,应事先制定相应的书面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公布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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