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经理劝退员工,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属于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应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的具体时间,当天还是提前或者可以延后几天劳动部并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提前或延后两三天并无不当。对此,《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月薪制的应当在3日内付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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