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竞业限制是劳动仲裁吗
不是劳动仲裁,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义务主要目的
1、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某些劳动者基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比较容易获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关系解除后该劳动者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有可能借此为自己谋利。
2、防止同业挖墙角。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在同业竞争中尽快获得优势,不惜花大价钱去引诱竞争对手的优秀人才跳槽;更有甚者则是直接以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为目的而引诱员工跳槽。
3、防止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流失,鼓励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在职劳动者考虑到离职后的就业机会受限所导致的收入降低,一般情况下就会谨慎的选择是否辞职。可见,劳动法中竞业限制制度,是以保护商业秘密、抑制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为目的的。
全文5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