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驳公司说是我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3-03 17:51:42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用工超过了一个月,产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转稼给劳动者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辨驳:

一、请公司出具本人抗拒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事实证据;

二、劳动合同的成就过程中,用人单位占有事实上的主导地位、客观上的支配地位,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处于事实上的从属地位、客观上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事实上用人单位并没有行使这一法定权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自已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明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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