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从2004年5月1日起,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我市主城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5元。
二、我市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可以参照主城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作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
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二○○四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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