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加班时间的情况不同,相应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也不同。如果是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加班费为工资的1.5倍;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又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分为能安排补休和不能安排补休的两种情况。如果可以安排补休,加班费为工资的两倍;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加班费为工资的三倍。
加班费的支付及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有具体规定,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此处所称的工资不尽然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数额。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基数计算,劳动合同对此未约定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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