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在2008年之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以下合称“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均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外资清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由于该《外资清算办法》对各清算步骤中所需的实体以及程序性要求均列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极具可操作性,因此根据以往的清算经验,一般来讲,只要严格按照《外资清算办法》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顺利完成其清算程序。
不过,随着《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国务院令)于2008年1月15日的颁布实施,《外资清算办法》被完全废止。而代替其实施的《公司法》中涉及清算的条款仅区区十一条,相比《外资清算办法》五十一条的规定,详尽度一下减少了百分之八十。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法》作为一部基础性大法,其无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制定较为详细的规程,由此导致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实行清算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经济赔偿金
而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经济赔偿金,可以参考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通过协商解除、期满不续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法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在计算法定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员工的工作年限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为两段,分别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注1: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劳动部门对该条款却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上海市劳动部门有关官员认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公司无须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长沙市劳动部门有关官员认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公司亦须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按一年的标准“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2:向劳动者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补偿金基本公式:经济补偿金=工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一)工龄的计算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工龄只能算12个月,小于或等于1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但是根据情况下可以跟上级主管部门国资委争取更高的合理补偿,有些公司的员工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也可以争取到用实际工龄计算。
(二)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月平均工资=全年取得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车补+通讯补贴+物价补贴+其他特殊性支出(比如公司不给休年假或产假而支付给你的补偿都算)/12
(工会支付的节日福利不算)
(三)企业破产的经济补偿要根据企业清算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按照最低工资计算补偿基数,需要企业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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