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标准需要结合各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一、疫情期间企业为完成任务安排员工超时加班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疫情期间企业为完成任务安排员工超时加班不违法,但是应该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二、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全文6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