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案件简介
2013年6月,女员工小丁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合同仅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署,未加盖公司公章。2013年12月,人力资源部突然通知小丁,公司应精简人员以提高效率。小丁从下个月起就不用来上班了。小丁与经理争辩,理由是合同期限尚未到期。出乎意料的是,经理说劳动合同上没有公司印章,表明合同尚未生效,公司可以随时解雇小丁。经理的声明有法律依据吗?《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本劳动合同无单位公章有效吗“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根据这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雇主的印章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因素。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的签订可以表明劳动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没有公章的劳动合同未生效
温馨提示
为了防止隐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看到只签不盖章或只签不签的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直接视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证明劳动合同有效
其次,用人单位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劳动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和《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工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已经得到了雇主的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说是部队真实意图的体现。因此,一般来说,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被视为有效的第三,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能够代表法人的意志。如果加盖公章,则表示组织已认可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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