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法》第十八条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施行的时间较长,人们对它的条款比较熟悉,在此只阐述一下《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
一些建筑公司往往设计这样一个合同条款: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这句话没有问题);如果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个人受伤的,责任自负,公司概不负责,同时,公司也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个条款就很有问题了。
首先,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个强制性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缴纳,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其次,条款说员工应该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果遵守了,员工肯定不会出事;如果员工不遵守,则后果自负。这句话表面上看很合理,但实际上并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使一个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负了伤以后也被认定为工伤,也要享受跟没有违章操作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椐无过失责任原则,违章操作并不影响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这些建筑公司同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条款,一方面认为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就排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又说,员工违章操作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等于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行政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另一种无效合同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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