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中,谁确定劳动合同无效,应由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如果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存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当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并非每个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劳动合同双方无权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根据这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委员会决定。劳动仲裁的程序在劳动仲裁之前,即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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