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使歪招让职工待岗“放假”不能抵年假
胡雪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担任公司文员,月工资3600元。2014年9月,因公司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总想安排其外甥女接替胡雪洁的位置,便将其调往车间上班。由于遭胡雪洁坚决反对,该副总遂让其回家待岗。一周后,经公司老总出面干预,胡雪洁重新回到原岗位上班。可事后胡雪洁提出休5天年假时,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被放假期间未工作,应当折抵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与之对应,胡雪洁至少应享有5天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享受年休假或不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限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很明显,胡雪洁遭遇被放假导致的未能上班并不在其列,更何况,造成胡雪洁被放假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与其自身无关。(本文人物为化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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