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主体的不确定。
建筑领域中各种层层转包的不规范行为,使农民工不知道应找谁要工资,而没有明确的被告,必然导致农民工在进行诉讼时所面临的困惑。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是终局程序,而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又是实行二审终审制,这样会使案件拖得旷日持久,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既增加农民工的花费,也增加了用人单位花费和人力,又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
2、农民工举证难。
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多数是经亲友、同乡、熟人介绍的,与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之间基本不会签订用工合同,在雇主未与其进行结算出具凭据前,一般情况下对雇主的欠薪行为只能忍而让之。农民工一无用工合同、二无欠薪依据,只能依靠人证诉至法院,而这些证人一般肯到庭的寥寥无几,能到庭作证的基本是民工的亲友、工友,这种有利害关系的证言在法律上的效力又不足,所以举证成了农民工诉讼的障碍,农民工常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3、诉讼成本与农民工的承受能力。
诉讼至法院的农民工工资纠纷案,要么欠薪主体不确定,要么没有欠薪凭据,要么欠薪主体因欠债较多而下落不明,处于诉讼中的农民工常不得不放弃远行打工来等待开庭与判决。因工资无着落生活困难而选择诉讼的农民工,一方面要预交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另一方面等待审判期间因误工或与雇主解除劳务合同,导致收入减少,还要支付证人到庭作证的工资,而且最终能否完全追回欠薪还是个未知数,这些诉讼上的经济负担和风险往往使民工对诉讼望而却步。
4、胜诉后的执行难导致法院难以为民工维权。
即使法院判决支持民工的诉讼请求,目前的执行环境也难以保证最终能执行到位,有些案件常常要牵涉到政府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问题,真正完全收回工程款和利润后仍拒绝给付民工工资并不多见,此外还有少数雇主因亏损无力付薪或出于不良动机不愿付薪而逃走,致使法院执行难度增大,民工往往等到最后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全文8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