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
时间:2023-06-20 18:42:27 1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报告;

(2)介绍机构负责人履历、学历证明、身份证;私人申请开办的,还须提供政审情况表;

(3)介绍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履历、学历证明、身份证;

(4)介绍机构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5)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租赁)和必要的设施证明;

(6)开办费来源证明。

2.经初审同意的,填写一式四份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审批表;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盖章同意后,再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家庭劳务)》,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非营利性的介绍机构,应纳入社区就业服务裁体管理;营利性介绍机构,还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4.家庭劳务介绍机构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应按原申请开办程序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5.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名称,不得使用行政地域名,不得重复;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5名。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职责

1、政策宣传。向辖区内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宣传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具体业务咨询服务。

2、登记调查。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情况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建立台帐并录入电脑,及时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3、职业介绍。收集、反馈、公布职业供求信息,做好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通过开发岗位、联系用工招聘、组织劳务输出等多渠道、多方式帮助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4、就业服务。协助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协助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乡镇所属引办、挂靠企业做好招工工作,努力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

5、职业培训。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参加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6、社会保险。掌握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动员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协助做好参保登记、信息核对、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服务工作。

7、维权服务。指导监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协助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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