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的主管部门和职责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中央驻津贴单位(下称市属单位)开办的日常管理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
(1)有开展洽谈交流活动的固定场所:
①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
②市属单位开办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
③街(乡、镇)劳动保障部门、非市属单位和个人(下称区属单位)开办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
(2)与我市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设备和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
(3)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就业相关政策和职业介绍业力,并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申报程序
(1)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职业介绍机构申办登记表》、《天津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属单位应征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1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职业介绍准办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3)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需持《职业介绍准办证》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
4.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作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
(3)工作人员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等级或职称证书、《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4)开办场地的使用证明。
5.冠名
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除区(县)、街(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冠用行政区域名称外,其他不得直接使用行政区域名称。
6.有关规定
(1)职业介绍机构改变名称、地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应提出变更申请,填报《天津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2)职业介绍机构停业6个月以上的,经核实后,予以注销。
(3)已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如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4)对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职业介绍准办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5)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按本办法执行。
[详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0日津劳办[20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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