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行为对象:法人
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办事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工作经历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4、场所使用证明;
5、机构章程、管理制定及开办经费验资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依法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在接到申请后,按要求将申办文件转交省劳动保障厅;
2、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文件退回省级商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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