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可以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可对员工进行停职停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不可对员工进行停职停薪。
工 伤 职 工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后 , 停 发 原 待 遇 , 享 受 伤 残 待 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为合理的工伤待遇,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恢复。
然而,这一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对于一些伤残程度较低的工伤职工,其评定伤残等级后,可能并不会影响其原有的待遇,这可能导致其未能得到应有的权益。其次,一些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其伤残程度并未达到停发原待遇的标准,这可能导致其仍需承担原有待遇,而无法享受伤残待遇。
因此,对于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的规定,需要在具体实施中进行细化和明确,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伤残程度较低的工伤职工,其原有的待遇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这一规定存在一定问题。一些伤残程度较低的工伤职工可能无法享受停发原待遇,一些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承担原有待遇。因此,需要在具体实施中进行细化和明确,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伤残程度较低的工伤职工,其原有的待遇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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