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11小时
时间:2023-06-09 18:44:06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庆商报记者童江华实习生黎胜斌14:05报道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工作制,连续工作不能超过多少时间?市劳动保障局今天称,本月已在渝西、渝东南等片区组织的实施非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用工制度座谈会上,明确规定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超过时间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非标准工时制度与标准工时制度有什么区别?市劳动保障局解释,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称之为标准工时制度。而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这是非标准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企业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市劳动保障局称,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运输、水运、渔业、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中。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此外,可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须审批。市劳动保障局称,对企业职工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审批按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城区的合资、外资企业,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外地在渝的企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不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企业(中央直属企业除外)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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