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共益债务具体包括什么
共同利益债务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债务人继续经营所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履行职责造成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造成的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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