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和除外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是有区别的。
除外债权:破产中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除外债权可分为六类:
1、以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即向清算组主张行使债权并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2、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已经失去管理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罚款、罚金等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无异于将对破产企业的惩罚转嫁于无过错的破产债权人。
3、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破产法》和《若干规定》作为例外肯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付款。
4、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和承包费等。股东与债权人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主体,股东的权益仅在所有破产债权均得到清偿后才有机会获得实现。
5、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6、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可见,破产债权范围的界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加以确定。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内容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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