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3-15 15:53:00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例外破产债权应包括的范围,主要是: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破产宣告前,企业所承受罚款、罚金应视为企业债务,但是企业宣告破产后,即使对破产企业课以罚款、罚金等,也不会对破产企业产生任何惩戒作用,反而将惩罚转嫁于破产债权人。因而,不将罚款、罚金等列入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其所付利息也应相应计算到破产宣告时为止,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列入破产债权。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这类费用包括债权申报费、邮电通讯费、送达通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需要注意,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破产财产管理费、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虽不属破产债权,但作为破产费用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织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织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一、宣告破产后如何清偿

1、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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