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由于劳动关系的确认、缔结、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因培训和劳动保护引起的福利纠纷、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
(2)《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雇佣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的纠纷(三)事业单位与其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而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4)(五)军民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指其职权范围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哪些仲裁行为具有行政仲裁,或者是指公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人(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私营非企业组织)的行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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