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担保人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担保人可以行驶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无效抗辩权、撤消抗辩权、时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等抗辩权。担保人因为承担偿还的责任,所以也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
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续履行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2、必须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第一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抗辩权;
3、如果履行方掌握了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则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没有确切证据暂停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债务有关的义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种抗辩权的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的抗辩,而是对违约的抗辩本质上是先履行抗辩。双方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违反合同约定,即合同义务。在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认为对方违反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后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先行使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双方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无论双方合同的顺序如何,先行使抗辩权,后行使人有权在双方合同中行使,而不是双方。
4、产生差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要求同时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于一方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
三、先用抗辩权的行使,都是有哪些限制条件
先用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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