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维护购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全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现售、价格备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向好,个别开发企业随意涨价、频繁调价、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时有发生,对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必须及时申请预售,并一次性将全部许可房源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定期对商品房销售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商品房、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会同商业银行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会同物价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开发建设成本审查;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宣传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合同欺诈、违规宣传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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