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价格的调整受到市场限制。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售价,但有一个限价期限。在半年内,可以适当提高或下降10%,但半年后需要根据市场要求进行调整。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在前期备案时有一个预估的价格,后期开发商在销售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市场适当调整售价,但有一个限度和期限,比如在半年内可以适当提高或下降10%,但是半年后,需要结合市场的具体要求,可以超出对应的限度以及范围,比如提高25%,预售价有点作用但效果不大。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发生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怎么办
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开发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主要体现在商品房的价格涨落上。一旦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就要承担房价或涨或落的风险,应该由某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能转嫁给他方。具体说,房价不因市场涨跌波动,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如有的房地产公司未考虑到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情况,致使房屋在建设中开发成本加大,后即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对此一般不予以支持。
遇到商品房预售纠纷怎么办
引起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而引起等。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对于此类纠纷,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
(三)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其代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并且收取一定费用,还会要求购房者在购房合同外另签一份委托其代办房产证,并同意入住前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给开发商的委托书。此种做法是开发商减轻自己风险、增加购房人负担和风险的不合理做法,购房者可以拒绝。
《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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